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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嘉荫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嘉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军,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苗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嘉荫县。

上诉人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某某、苗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2018)黑072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苗某某,被上诉人宁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军,苗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宁某某与苗某某双方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为20年,即自1996年12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现苗某某实际耕种承包土地的面积为1.583垧,一审确认苗某某返还给宁某某的土地面积为1.583垧正确。苗某某主张当年承租3.4垧土地时质量差,但其已经耕种了二十年。承租土地在承租过程中土地数量减少1.817亩,与宁某某要求返还土地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苗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苗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焦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 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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