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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凤某、马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晓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依安县依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苗凤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7)黑8107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凤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晓雨、王宪君,被上诉人马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居期间,被上诉人马某从他人处购买羊舍,价值9000元,该证据已被法院采信,但在查明事实中未有体现,也未作为同居期间的财产予以分割不当;2017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同居关系前,被上诉人承包4.7垧水稻田,该事实在判决中未查明,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7)黑8107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苗凤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奎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石 岩

书记员: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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