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苗某某与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苗某某
韩敏(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苗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敏,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349号B座9层D室。
法定代表人焦红旗,该公司经理。
原告苗某某诉被告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鸿祥家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订立,该认购协议书对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单价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日期均有明确记载,已经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书后,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该认购协议书的约定,在原告已经缴纳了购房首付款的情况下,被告应于2011年7月31日交房,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2012年6月原告向被告要求解除该认购协议书,被告并未予答复,亦未完成交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该购房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将原告所缴纳的购房首付款36121元退还给原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8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购房首付款利息。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并未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告亦未提交因逾期交房而导致的损失,故本院对要求违约金及租房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苗某某、被告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签订的《鸿祥家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苗某某购房首付款36121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8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购房首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苗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4元,由被告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鸿祥家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订立,该认购协议书对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单价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日期均有明确记载,已经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书后,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该认购协议书的约定,在原告已经缴纳了购房首付款的情况下,被告应于2011年7月31日交房,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2012年6月原告向被告要求解除该认购协议书,被告并未予答复,亦未完成交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该购房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将原告所缴纳的购房首付款36121元退还给原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8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购房首付款利息。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并未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告亦未提交因逾期交房而导致的损失,故本院对要求违约金及租房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苗某某、被告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签订的《鸿祥家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苗某某购房首付款36121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8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购房首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苗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4元,由被告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崔有叶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马超山

书记员:侯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