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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苗某某。委托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恒。被申请人李永华。
申请人苗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申请人苗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苗某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审判员 宋永真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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