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苗某某、李某恒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苗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恒。
被申请人李永华。

申请人苗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申请人苗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苗某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审判员  宋永真

书记员:彭英政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