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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杜大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大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漠河县公安局职工,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四)项,本案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3民初5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人苗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云涯 审判员  夏冰松 审判员  李庆权

书记员:武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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