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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与被告顾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葛璐萍

书记员:姜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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