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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与李某某、苑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苑瑞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苑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苑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保健

书记员: 刘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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