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友,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连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苑某诉被告关连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2019年9月25日,原告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74元,由原告苑某负担。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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