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侯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理人:苑某,系侯某1之母。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霞,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大壮,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苑某、侯某1诉被告侯某2、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苑某、侯某1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苑某、侯某1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苑某、侯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苑某、侯某1负担。
审判员 李宁
书记员: 王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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