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苑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9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5年3月26日至8月17日间多次向被告供应装饰材料,货款计197000元。被告于2017年9月17日为原告出具197000元的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被告李某某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5年3月26日至8月17日间多次向被告供应装饰材料,货款计197000元。后被告于2017年9月17日为原告出具197000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于农历2017年11月30日结清。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实。
原告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托欠原告货款19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苑某某货款19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商福领

书记员:李云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