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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与徐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徐洪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忠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诉被告徐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苑某某承担。

审判长 张海雷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
人民陪审员 吴立成

书记员: 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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