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某
王学文
苑某某
苗建民
原告: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文,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苑某某,女,未成年人,住易县。
法定代理人:孟冬梅,女,成年人,现居住于易县大龙华乡东三里铺村(被告苑某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民,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苑某某与被告苑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苑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苑某某负担。
审判长:林海燕
书记员:刘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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