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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会东与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苑会东
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邸某某
王晓晨

原告:苑会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邸某某,女,1963年5月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王晓晨,男,1986年10月生,汉族,无业,现住乐亭县(系被告儿子)。
原告苑会东与被告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暖室桃棚喷洒了被告为其配制的有问题药品,造成三个桃棚不同程度受损。对该损失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理应按协议赔偿原告桃棚损失84015.36元。协议中被告明确表示对原告损失由自己负责,故无需对损失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本案鉴定费用12000元,由被告负担900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桃棚经济损失84015.36元、鉴定费用9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由被告负担190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暖室桃棚喷洒了被告为其配制的有问题药品,造成三个桃棚不同程度受损。对该损失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理应按协议赔偿原告桃棚损失84015.36元。协议中被告明确表示对原告损失由自己负责,故无需对损失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本案鉴定费用12000元,由被告负担900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桃棚经济损失84015.36元、鉴定费用9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由被告负担190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1900元。

审判长:李学福
审判员:韩勇
审判员:李民

书记员:聂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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