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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与邸何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邸何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唐县。

原告苑某某与被告邸何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苑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计881.5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金斗

书记员:纪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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