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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与中XXXX、中XXXX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苏XX,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金波,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杰浩,男,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中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林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延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XX、中XXXX、中XXXX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焦晓丽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8年11月15日,周宾驾驶苏玉民所有的××××××号车沿嫩泰高速(S19嫩江至泰来)讷河市收费站匝道弯道处(89公里加79米)车辆失控与匝道北侧防护栏相撞后侧翻,致该车驾驶员周宾当场死亡,乘车人苏玉民受伤,造成该车受损及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讷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宾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苏玉民无责任。周宾驾驶××××××号车在申请人中XXXX、中XXXX处投有保险,申请人苏XX与申请人中XXXX、申请人中XXXX发生纠纷。该纠纷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6日自愿达成了(2019)冀0302秦交调第0031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共计赔偿132000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元整),其中:被申请人中XXXX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申请人苏XX赔偿款2000元,被申请人中XXXX在商业险限额内给付申请人苏XX赔偿款130000元,赔偿款限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二、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协议履行后双方因本次事故不再有任何纠纷。

本院认为,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苏XX、中XXXX、中XXXX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9年3月6日自愿达成的(2019)冀0302秦交调第0031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晓丽

书记员: 陈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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