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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雄伟与阎某、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雄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施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雄伟诉被告阎某、阎某、阎某某、施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雄伟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雄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雄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雄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叶利芳

书记员:薛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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