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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戴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苏某诉被告戴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2019年8月12日,原告苏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金  剑

书记员:吴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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