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苏某诉被告戴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2019年8月12日,原告苏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金 剑
书记员:吴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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