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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苏金某等与行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崔自强(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
苏金某
苏金梅
苏小荣
苏金某、苏金梅、苏小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
行某某人民医院
盖建林

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自强,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某某。
原告:苏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某某。
原告:苏小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某某。
原告苏金某、苏金梅、苏小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某某。
被告:行某某人民医院,住所地行某某玉城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耿平,行某某人民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建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民医院职工。
原告苏某某、苏金某、苏金梅、苏小荣与被告行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于2016年12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经委托行某某三位一体大调解中心老康调解室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16日达成相关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原告遂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矛盾纠纷经和解,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相应赔偿款项也已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各方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苏金某、苏金梅、苏小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矛盾纠纷经和解,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相应赔偿款项也已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各方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苏金某、苏金梅、苏小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永会

书记员: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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