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金某
刘伟(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
窦保利(景县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
卢怀玉(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苏金某。
委托代理人:刘伟,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窦保利,景县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卢怀玉,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金某诉被告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金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苏金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苏金某负担。
审判长:胡永冈
书记员:陈苒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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