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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湖北五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五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湖北五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625.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长  薛继平 审判员  叶正祥 审判员  丁 洁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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