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镇光华大厦A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0503512L。
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莉,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才,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证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南路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566158181H。
法定代表人朱忠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海龙,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证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廊坊市证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市证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40元减半后收取368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柴清暄 审 判 员 杨晓阁 人民陪审员 李凤侠
书记员:王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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