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赫晓光,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某某海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法定代表人:宋兰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石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石某某海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12×××83中存款3576373.76元。2、查封被申请人石某某海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石某泽国用(2015)第00005号,价值约600万元;石某泽国用(2016)第00007号,价值约600万元;石某泽国用(2015)第00034号,价值约600万元)。2018年9月13日石某某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2018年9月26日申请人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相关材料补充齐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石某某海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12×××83中存款3576373.76元,冻结期限1年。2、查封被申请人石某某海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石深泽国用(2015)第00005号、石深泽国用(2016)第00007号、石深泽国用(2015)第00034号),查封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伟
书记员:赵莉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