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违章。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鑫渤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安平县北辛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辛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违章与被告安平县鑫渤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违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8元,由原告苏违章负担。
审判员 李彦爽
书记员: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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