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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远大与曹建华、华安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远大。
委托代理人:邓鹏,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褚伟,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建华。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08号惠涛大院综合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远大诉被告曹建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远大于2014年9月12日以已与被告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远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远大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3元,由原告苏远大承担。

审判员  赵焱

书记员: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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