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诉求财产保全、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冯某。
被告冯一栩。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范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部,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393号仁达锦苑。
法定代表人韩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冯某、冯一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瑛珊 人民陪审员 孙文广 人民陪审员 杜志霞
书记员: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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