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苏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张志祥(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姜某某

原告:苏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祥,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永峰

书记员:杨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