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绪生
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王某
王某
原告苏绪生。
委托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保龙。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40-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扣押了被告王某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现因被告王某提供5万元保证金,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王某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40-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扣押了被告王某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现因被告王某提供5万元保证金,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王某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长:贾艳霞
书记员:勾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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