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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赵建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
杜少葵(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
赵建坤
单振奎
穆海成

原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杜少葵,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坤。
委托代理人单振奎。
委托代理人穆海成。
原告苏某诉被告赵建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少葵、被告赵建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单振奎、穆海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本案外墙脱落部分位于被告所属房产外区域,该部分墙面与左右相邻墙面颜色明显不同,成为区别于其他区域的独立结构,被告应为该部分墙面管理人,被告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维护管理责任,对墙皮脱落没有过错,故其应对原告车辆受损承担侵权责任。对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正规4S店维修车辆产生修理费用18751元,被告虽不予认可,但亦不申请鉴定,故对于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建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苏某车辆损失修理费用18751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被告赵建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本案外墙脱落部分位于被告所属房产外区域,该部分墙面与左右相邻墙面颜色明显不同,成为区别于其他区域的独立结构,被告应为该部分墙面管理人,被告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维护管理责任,对墙皮脱落没有过错,故其应对原告车辆受损承担侵权责任。对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正规4S店维修车辆产生修理费用18751元,被告虽不予认可,但亦不申请鉴定,故对于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建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苏某车辆损失修理费用18751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被告赵建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李继祥
审判员:李翔宇
审判员:魏凤山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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