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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红军、陶某斗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程,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红军因与被上诉人陶某斗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红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卫平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沈洋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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