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苏某与耿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宋刘军,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东,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诉称,2017年7月2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收据》。收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户口,三个月未办理成功,原数退还捌万元整(80000元0,原告于2017年7月23日支付款项给被告。收据签订后,原告未按时履行承诺。经原告多次催收,目前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共计75000元整(已退还5000元整)。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办理户口不成功的款项75000元及自2017年10月23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耿某某辩称,我对收取原告方办户口费用的金额没有异议,但我的钱都给了一个叫卢志超的人,现在卢志超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羁押,所以我办户口的这些钱也就无法要回来,现在卢志超也不退赔,我多次跟卢志超家属进行沟通,也没有结果,所以我认为我也是一名受害者,因之前的户口都顺利的办了下来,我也从中根本就不挣钱,也就是一个转手的差事,所以我认为原告的钱应该找卢志超要,而不能由我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3日,原告苏某委托被告耿某某为其办理户口,苏某转账支付被告委托款项80000元,原告与被告耿某某在《收据》上签名,收据内容为:2017年7月23日苏某委托耿某某办理户口,收金额捌万元整(80000元),三个月未办理成功,原数退还捌万元整(80000元)。委托人:苏某;被委托人:耿某某。后被告未能办理户口事宜。事后耿某某已返还原告5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收据,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苏某与被告耿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刘军、被告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安部门为公民户籍管理部门,对于符合户籍迁移条件的人员依照一定程序,办理户籍迁移事宜。被告并无办理户籍权限,接受原告委托,为其办理户口,从中收取原告款项,数额较大,超出了日常事务性委托范畴,委托事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达成的委托协议自始无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提出自己没有完全占有该笔款项而是交给了卢志超,自己不能承担返还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的款项,是否转给卢志超,无证据证实,并且是否转给他人,属于被告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原告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系被告,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返还75000元应予支持,主张的利息无据可依,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某办理户口费用75000元。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被告耿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姜亚莉

书记员:刘伯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