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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张某某与贾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贾某某

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隆尧县人。
法定代理人苏某某,女,系张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大专文化,隆尧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秦春杰
审判员:郭新
审判员:郭志英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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