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全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博野镇庄头营富康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程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王秋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温全喜与被告苏某某、张某、程斌、王秋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冀0637民初429号、(2018)冀0637民初4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某某、张某、程斌、王秋道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温永全名下车牌号为冀F×××××车一辆。申请人温全喜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全喜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某某、张某、程斌、王秋道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解除对温永全名下车牌号为冀F×××××车一辆和被告苏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F×××××,张某名下车牌号为冀F×××××,程斌名下两辆车牌号为冀F×××××、F980LR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温全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赵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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