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辉杰,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刘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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