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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张毫、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华旻,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艳,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现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23楼。
负责人:孙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国际大厦17层。
负责人:潘建湘。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毫、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2018年4月23日,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纪钢

书记员: 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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