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定州市。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定州市。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胜旗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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