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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冯某某、窦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窦某某

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成年。
被告窦某某,成年。
苏某某与冯某某、窦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1000元,有被告冯某某写有证明条及原告与二被告的录音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欠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冯某某、窦某某给付原告苏某某欠款11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1000元,有被告冯某某写有证明条及原告与二被告的录音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欠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冯某某、窦某某给付原告苏某某欠款11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清成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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