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国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周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铁民
书记员: 薛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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