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苏某某与周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国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周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铁民

书记员: 薛鑫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