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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滨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滨,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显峰,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滨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0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苏滨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信用卡合同签订地均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信用卡消费地和还款地也在山东省济南市,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借贷双方未就争议管辖、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作为贷款人,诉请要求苏滨归还借款本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浦发银行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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