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滨,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显峰,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滨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0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苏滨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信用卡合同签订地均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信用卡消费地和还款地也在山东省济南市,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借贷双方未就争议管辖、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作为贷款人,诉请要求苏滨归还借款本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浦发银行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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