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
路林江(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申文生
程路广(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
张志平
路增平
申请人苏某某,临城县交警大队职工。
委托代理人路林江,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文生,临城县环保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程路广,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张志平,临城县水泥二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路增平,临城县水泥二厂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申文生,第三人张志平、路增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长:腰二春
审判员:赵秀霞
审判员:赵卫霞
书记员:宫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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