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
姜海山(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
杜明月
王东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苏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姜海山,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11104802。
被告杜明月,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东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杜明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秉会
书记员:付焕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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