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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江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香水湾打蜡厂。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高家店村一组(机场路*号)。经营者:郑白玉,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江汉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70********。解除保全申请人:郑白玉,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江汉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70********。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解除保全申请人:龚传海,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江汉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205231966********。被申请人:苏江松,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苏江松与宜昌市猇亭区香水湾打蜡厂、郑白玉、贺进华、龚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8)鄂0583民初1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香水湾打蜡厂位于宜昌市猇亭区高家店村一组(机场路1号)的厂房及土地及郑白玉、龚传海的银行存款(网络查控)进行了保全,上述两项合计限额190万元。被申请人苏江松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香水湾打蜡厂、郑白玉、龚传海、申请解除对其财产进行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香水湾打蜡厂位于宜昌市猇亭区高家店村一组(机场路1号)的厂房及土地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郑白玉、龚传海的银行存款(网络查控)的查封;以上两项合计限额19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黄鹤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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