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
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胡再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周某某
申请人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再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周某某。
申请人苏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某某、周某某位于宜昌市西陵区鹌鹑包路22号2单元402号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葛)字第0426613号)。申请人苏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43-5号(夜明珠路35号楼)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葛)字第0396620号)、担保人官玉玲自愿以其所有位于宜昌市伍家东山大道339号饮料厂小区1栋4060号房屋一套、担保人黄茜自愿以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临分理处储蓄存单(存单号:(鄂)01-017008225)壹万元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胡某某、周某某名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鹌鹑包路22号2单元402号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葛)字第0426613号)。
二、查封申请人苏某某名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43-5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葛)字第0396620号)。
三、查封担保人官玉玲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东山大道339号饮料厂小区1栋4060号房屋一套。
四、冻结担保人黄茜的银行存款10000元(存单号:(鄂)01-017008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临分理处)。
申请人苏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胡某某、周某某名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鹌鹑包路22号2单元402号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葛)字第0426613号)。
二、查封申请人苏某某名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43-5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葛)字第0396620号)。
三、查封担保人官玉玲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东山大道339号饮料厂小区1栋4060号房屋一套。
四、冻结担保人黄茜的银行存款10000元(存单号:(鄂)01-017008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临分理处)。
申请人苏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谌克强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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