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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平与河北万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羊平镇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现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苏永平诉河北万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永平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永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1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凌云 代理审判员  常向东 审 判 员  李 成

书记员:刘丽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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