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
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葛佳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梅某某
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佳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赵芳
审判员:封玥矫
书记员: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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