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70号。
负责人:罗剑,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根。
委托代理人:谭宏铭,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程某某。
原审被告:程爱军。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苏根,原审被告程某某、程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齐志刚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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