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
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高某
原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高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高某名下银行存款27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高某名下银行存款27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高某名下银行存款27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袁章红
书记员:王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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