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
王来升(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
康耀辉(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苏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来升,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耀辉,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建利
书记员:田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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