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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苏某己、苏某某、苏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苏某乙
苏某丙
苏某丁
苏某戊
苏某己
苏某某
苏某某

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乙。
被告:苏某丙。
被告:苏某丁。
被告:苏某戊。
被告:苏某己。
被告:苏某某。
被告: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苏某己、苏某某、苏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审判长:盖世杰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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