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1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里**号,无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6年向黄某某借款10万元,后由于苏某某没有偿还欠款,黄某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民事调解裁定,苏某某需向黄某某偿还共137000元及支付1520元法院受理费。苏某某在法院裁判生效后,于2019年6月21日将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大街**号房屋通过夫妻析产的方式无偿转让给配偶吴某某,苏某某与吴某某又于2019年6月28日将上述房屋抵押给周某某(吴某某之母)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苏某某转移、抵押房产的行为发生在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裁定之后,苏某某将房产无偿转移、抵押,导致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人民法院裁定仍然拒绝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澄之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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