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沟**号,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沟**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22时许,驾驶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冀HHT***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路西口处被交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缨
检察官助理:王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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